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1442號
聲 請 人 李秀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李能通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須含死亡記
事)。
二、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李能通之配偶)之最新記事完整戶
籍謄本。
三、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李能通所生除聲請人外之全部子女
)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若提出為除戶戶籍謄本則並提
出其繼承人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
政事務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