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6年度,1442號
CYDV,106,繼,1442,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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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1442號
聲 請 人 李秀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李能通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須含死亡記
  事)。
二、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李能通之配偶)之最新記事完整戶
  籍謄本。
三、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李能通所生除聲請人外之全部子女
  )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若提出為除戶戶籍謄本則並提
  出其繼承人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
  政事務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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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