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6年度,1414號
CYDV,106,繼,1414,201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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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1414號
聲 請 人 吳趁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張志良是否生育子女,如有請提出最新記事完
  整戶籍謄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張志良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
三、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張志良之父)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
  謄本。
四、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張志良之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記
  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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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