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親聲字,106年度,18號
CYDV,106,司家親聲,18,20171201,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CHEN-DERRICK ANBOND(陳岱瑞克)
代 理 人 林玉愛
相 對 人 ALISON CHEN
相 對 人 RYAN CHEN
關 係 人 羅林玉蘭
關 係 人 林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有關於未成年人ALISON CHEN之性別記載應更正為「女」;另裁定理由中有關於被繼承人林桂香之死亡日期應更正為「民國105年5月1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 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