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6年度,37號
CYDV,106,司司,37,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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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張雯峰律師即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公司目前已就美國聯邦澤西地方法院 給付貨款訴訟之和解金收取完畢,另嘉義縣政府及台灣銀行 聲請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亦已收取,目前尚有因無權占有 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經法院判決應拆除地上物,將土地返還 予土地所有權人,因拆除費用過高,公司無資力履行,且所 有權人亦拒絕買受上開建物,致懸宕至今,為此具狀聲請准 予展延清算期限等語。
三、經查閱相關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 應繼續積極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地上建物處理事宜,並向法 院呈報清算進行之程度,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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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即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