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吳崑堂即明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明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明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公司因欠稅,其有不動產遭雲林縣稅務 局及台南市稅捐處為禁止處分登記,尚無力清償稅捐,俟土 地房屋拍賣出售後才得繳納,已陸續拍賣,公司將盡力完成 處理財產,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審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檢附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核無 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但清算人亦應積極配合稅捐稽 徵機關清理公司之不動產,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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