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50號
上 訴 人 楊秀霞
被上 訴人 郭新民
兼法定代理 郭宗興
人
黃惠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5,042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
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