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0號原 告即聲明人 許洋銘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複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被 告 許水鐘 賴水平 賴俊賓 賴朝良訴訟代理人 賴香伶 賴若湄被 告 周清旗兼訴訟代理 周信志被 告 許文藏兼訴訟代理 許順忠(即許豊任之承受訴訟人)人被 告 許通發 賴嘉一 許賴準(即賴萬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被 告 賴水波(即賴萬之繼承人) 陳洪忍(即賴萬之繼承人) 洪臥樵(即賴萬之繼承人) 李連枝(即賴萬之繼承人) 李連成(即賴萬之繼承人) 賴吉祥(即賴萬之繼承人) 賴益利(即賴萬之繼承人) 錢賴秀英(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張賴秀玉(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賴新中(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賴新發(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賴新喜(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賴新豐(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賴育滋(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王來好(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劉含少即賴敏子(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楊西即賴絹子(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周和平(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周有恆(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何永山(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何雪霞(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許順益(即許豊任之承受訴訟人) 許順欽(即許豊任之承受訴訟人) 許素敏(即許豊任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許賴準、賴水波、陳洪忍、洪臥樵、李連山及李連枝為被告李連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 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7條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 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 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7月6日76年度第10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二、聲明意旨略以:鈞院105年度訴字第46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被告李連成已死亡,其繼承人為許賴準、賴水波、陳洪忍、 洪臥樵、李連山及李連枝,為此聲明承受訴訟等語。三、經查本院上揭分割共有物事件已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惟被告李連成於106年10月11日死亡,原告聲明 承受訴訟,已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資料在卷可稽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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