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60號
CYDV,105,訴,460,2017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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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0號
原   告
即聲明人  許洋銘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複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被   告 許水鐘
      賴水平
      賴俊賓
      賴朝良
訴訟代理人 賴香伶
      賴若湄
被   告 周清旗
兼訴訟代理 周信志
被   告 許文藏
兼訴訟代理 順忠(即豊任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許通發
      賴嘉一
      許賴準(即賴萬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
被   告 賴水波(即賴萬之繼承人)
      陳洪忍(即賴萬之繼承人)
      洪臥樵(即賴萬之繼承人)
      李連枝(即賴萬之繼承人)
      李連成(即賴萬之繼承人)
      賴吉祥(即賴萬之繼承人)
      賴益利(即賴萬之繼承人)
      錢賴秀英(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張賴秀玉(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賴新中(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賴新發(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賴新喜(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賴新豐(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賴育滋(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王來好(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劉含少即賴敏子(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楊西即賴絹子(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周和平(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周有恆(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何永山(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何雪霞(即賴定正之繼承人)
      順益(即豊任之承受訴訟人)
      順欽(即豊任之承受訴訟人)
      素敏(即豊任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賴準、賴水波、陳洪忍、洪臥樵、李連山及李連枝為被告李連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 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7條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 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 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7月6日76年度第10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聲明意旨略以:鈞院105年度訴字第46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被告李連成已死亡,其繼承人為賴準、賴水波、陳洪忍、 洪臥樵、李連山及李連枝,為此聲明承受訴訟等語。三、經查本院上揭分割共有物事件已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惟被告李連成於106年10月11日死亡,原告聲明 承受訴訟,已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資料在卷可稽 ,核無不合,應予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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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