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被上訴人 翔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1,065元(以上訴人敗訴
請求廢棄之金額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229,33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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