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42號
CYDV,105,家訴,42,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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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42號
原   告 戴錦鳳
訴訟代理人 林昆永
被   告 戴錦山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戴錦堂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被   告 戴錦麗
訴訟代理人 蔡政章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
  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的77條之15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原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戴茂村、戴何彩琴之遺產。嗣原告於民國106年12月2
  6 日追加訴之聲明,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戴錦山
  、戴錦麗應各給付原告代墊被繼承人戴何彩琴之扶養費新臺
  幣(下同)52萬3,050元,經核其標的價額為 104萬6,100元
  (523,050+52,3050),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
  應徵裁判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該部分訴之追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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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