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7號
CYDV,105,司執消債清,7,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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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鄭琬渝
清算管理人 陳正芳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5年6月29日中午12時起 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選任陳正芳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 管理人,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及106年4月 7日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在卷可查。茲管理 人於106年9月30日提出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金 額,經本院於106年10月2日裁定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並為 各債權人所不爭執;現管理人已將應分配之金額給付予債權 人,並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此亦有管理人之民事聲 請狀、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四紙、清算管理人管理酬金收 據影本乙紙附卷足憑,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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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