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6年度,8號
CYDM,106,自,8,2017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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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自字第8號
自 訴 人 歐陽文隆
被   告 朱嘉益(年籍資料詳卷)
      柯又禎(年籍資料詳卷)
      黃詠珍(年籍資料詳卷)
      黃彥翰(年籍資料詳卷)
      王月梅(年籍資料詳卷)
      余平禧(年籍資料詳卷)
      羅進華(年籍資料詳卷)
      黃淑蘭(年籍資料詳卷)
      方月華(年籍資料詳卷)
      朱蜜麗(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是委任律師為自訴案件之法定必備程式。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提出任何委任書狀委任律 師為代理人。故本件自訴之法定程式仍有未備,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資料。逾期不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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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