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簡再字,106年度,2號
CYDM,106,聲簡再,2,201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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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簡再字第2號
聲 請 人 蕭應忠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刑事庭民國105年9月30日105
年度嘉簡字第980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刑事再審聲請狀所載。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 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 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 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此等聲請再審之程式 ,乃法律上應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刑事訴訟法對此並無 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之規定,亦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管 轄法院僅得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 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蕭應忠具狀聲請再審,惟並未附具原判決即本 院105年度嘉簡字第980號確定判決之繕本,揆諸前開說明, 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是其再審之聲請顯不合法,自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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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