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279號
CYDM,106,聲,1279,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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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享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
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享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享鑫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2月8 日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 年度訴字第589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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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