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18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美容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79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美容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單參張、對獎單貳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核被告游美容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 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於每期今彩53 9 及香港六合彩開獎前之密接時間內多次圖利供給賭博場所 及聚眾公然賭博之行為,依社會通念,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 為薄弱,為核對每期開獎號碼之複數舉止,均應論以接續犯 。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 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1079號、96年度台上字第172 號、96年度台上字第1500號判 決意旨參照)。被告自民國106 年8 月下旬起至同年10月19 日為警查獲止,反覆多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 ,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賭博行為,犯罪行為甚屬密集, 顯見被告於行為之初基於營利之意圖為之,本質上具有反覆 性,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犯,均僅成立一罪。又被告 以一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之行為同時觸犯上述3 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 賭博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財物,為 謀取不法利益,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以牟利,助長社會 投機僥倖之賭博歪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值非難,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經營之時間不長,另兼衡
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四、扣案之簽注單3 張、對獎單2 張,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其經營本案麻 將賭博獲利共計14,000元(見偵卷第8 頁背面),雖未扣案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4 條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第55條 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曹合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7961號
被 告 游美容 女 47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住嘉義縣溪口鄉林腳村5鄰柴林腳135
號
居嘉義縣○○鄉○○村0鄰○○000號
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美容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 ,自民國106 年8 月下旬起,提供嘉義縣○○鄉○○村0 鄰 ○○000 號之5 其經營之妞妞檳榔攤為賭博場所,聚集不特 定賭客簽賭。其賭法為提供「二星」、「三星」及「四星」 等方式供賭客簽賭,由賭客任意簽選號碼,以今彩539 及香 港六合彩之中獎號碼為準,如簽中可得約定倍數之賭金,未 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歸游美容所有。嗣106 年10月19日下 午,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對獎單2 張、簽單3 張。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游美容之自白,
(二)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 8張、簽單影本、對獎單影本在卷,
(三)簽單3張、對獎單2張扣案可資佐證,其罪嫌已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 條之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 罪嫌、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嫌。所犯各罪係基 於概括性犯意,反覆密接實行,係屬集合犯,為包括之1 罪 。又其1 行為觸犯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 前段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三、扣案之簽單3張、對獎單2張,係被告所有,為本件犯罪所用 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檢察官 曹 合 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宗 利
參考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