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葛原茂
葛原浩
葛麗惠
葛新助
葛清美
葛麗華
葛麗姝
陳憲仁
陳憲彰
陳憲凱
蔡爾振
上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律師
被 告 葛新吉
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
蔡嘉容律師
被 告 林清華
廖本元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葛新吉應就主張繼承被繼承人葛日成所有之系爭鐵皮房屋已得其他繼承人之同意之事實,應提出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勝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