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23號
NTDV,106,司拍,123,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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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劉青柏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99建號建物
  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
  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
  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㈡聲請人抵押物之土地地號應為「277-76地號」,惟聲請人於
  聲請狀之不動產附表卻記載為「277-75地號」,顯有錯誤,
  請具狀更正之。
 ㈢另關於抵押物之99建號建物,其房屋層數為2層,惟聲請人
  於聲請狀之不動產附表卻記載為「16」層,顯有錯誤,請具
  狀更正之。
 ㈣請補正提出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人聲請時僅提出抵
  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並未提出,應予
  補正)。
 ㈤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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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