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劉青柏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99建號建物
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
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
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㈡聲請人抵押物之土地地號應為「277-76地號」,惟聲請人於
聲請狀之不動產附表卻記載為「277-75地號」,顯有錯誤,
請具狀更正之。
㈢另關於抵押物之99建號建物,其房屋層數為2層,惟聲請人
於聲請狀之不動產附表卻記載為「16」層,顯有錯誤,請具
狀更正之。
㈣請補正提出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人聲請時僅提出抵
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並未提出,應予
補正)。
㈤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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