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408號
NTDV,106,司促,6408,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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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4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正二
債 務 人 賴賜榮
債 務 人 黃莉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參佰陸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正二於民國97年間至民國103年間邀同
  債務人賴賜榮黃莉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12筆,共計新臺幣47萬2,237元整。並約
  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44期。倘借款人不依
  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正二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46萬6,36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賴賜榮
  、黃莉秀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正二、黃│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466,36│莉秀、賴賜│月15日起  │      │點一五    │
│  │4元  │榮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正二、黃│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6,36│莉秀、賴賜│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元  │榮    │      │      │百分之十,超過│
│  │   │     │      │      │六個月者依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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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