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吳榮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弘賜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藍寶財
○ 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董美玲
一、債務人弘賜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藍寶財、藍董美玲應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二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更正
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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