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050號
NTDV,106,司促,6050,2017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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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學府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育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金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二)新臺幣柒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聲請支付命令變更狀繕
  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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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