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學府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育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金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二)新臺幣柒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聲請支付命令變更狀繕
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