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顯朗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
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顯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顯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 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 年12月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 訴字第1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下稱第①罪) ;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78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②罪);因加重竊盜罪案件,經本 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 第③罪);因加重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④罪);因加重竊盜 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下稱第⑤罪);因加重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⑥罪) ;因加重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78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⑦罪);因竊盜罪案件,經本 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 第⑧罪);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易字第587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⑨罪);因竊盜罪案件 ,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下稱第⑩罪);上開第②罪至第⑧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 易字第17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受刑人於101年12 月27日入監執行第①罪,並接續執行第②至⑩罪後,業經法 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8日法授矯字第10601113641號函 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 可憑。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