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908號
NTDM,106,聲,908,20171213,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永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永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永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年(共5 罪)、1 年6 月 (共6 罪)、2 年及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5 月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 國106 年12月8 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113640 號函核准假釋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