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敏鎬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4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李敏鎬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