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6年度,68號
NTDM,106,交易,68,201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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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雪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
度偵字第282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6
年度投交簡字第365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所明定。查本案告訴人陳茹芳告訴被告蔡雪娟過失 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依照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撤回告 訴,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1 紙存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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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