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51號
原 告 張育郡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04,58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