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1554號
TNEV,106,南簡,1554,201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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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554號
原   告 洪麗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富村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
  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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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