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1367號
TNEV,106,南簡,1367,2017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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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367號
原   告 熊城新
被   告 林憶慧即林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具狀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核發1 06年度司促字第11922號支付命令後,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就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本院即於民國106年10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700元,該裁 定於106年11月7日寄存於湳雅派出所,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民事裁定、送達證書、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查,因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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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