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308號
原 告 牛耳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正
訴訟代理人 洪宗義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慧怡即大愛藥局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陳慧怡即大愛藥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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