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121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高翊涵
被 告 劉承智即劉懿幟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21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8 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記官 曾美滋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伍佰貳拾捌元,自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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