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6年度,1185號
TNEV,106,南小,1185,201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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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118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朱宏霖
      莊振發
被   告 林美云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18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12月7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康紀媛
  通 譯 柯永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壹佰玖拾元,及其中柒萬壹仟零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康紀媛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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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