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6號
原 告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文祺(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惠明 會計師
袁金蘭 會計師
林瑞彬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憲瑋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
訴訟代理人 廖垂蓁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吳 俊 螢
法 官 侯 志 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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