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85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煖軒(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康立賢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林美珠(部長)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 律師
參 加 人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代 表 人 趙剛(理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經過:
㈠緣原告與參加人於民國105年6月24日簽立「桃園市空服員職 業工會與中華航空公司協商會議紀錄」,其中議題七關於會 務假議題,內容載為:「1.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按,即 參加人)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與華航會員員工 事務必要者,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50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 辦理會務。2.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之會員代表於出席會員 代表大會或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時,得請公假出席。」 ㈡嗣參加人幹部為參與參加人於105年11月3日、12月7日、106 年1月5日召開之理事會或監事會,參加人會員代表另為參與 參加人於105年11月4日、12月8日召開之會員代表大會,再 向任職之原告公司申請假別代碼BL之公假以出席,經原告就 參加人幹部欲參與105年11月3日之理事會,就參加人會員代 表欲參與之同年月4日會員代表大會等,均給予假別代碼MT 會務假之公假,另就參加人預定於105年12月7日、106年1月 5日、2月6日、3月6日召開理事會會議,於105年12月8日、1 06年4月12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等會議日期,將任職於原告 之參加人幹部或會員代表排定為非執行任務之休假日,並據 此否准給予假別代碼BL之公假。經參加人以原告上開行為構 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 之不當勞動行為,向被告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經被告以
106年6月6日106年勞裁字第4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下 稱系爭裁決決定)確認原告上述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第5款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本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申請人,原告提起 本件撤銷訴訟,訴請撤銷系爭裁決決定,如獲勝訴,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 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本件訴訟程度, 查經原告起訴並由被告答辯後,本院定107年1月25日由受命 法官進行準備程序,末以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梁 哲 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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