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訟輔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上字,106年度,104號
TPBA,106,簡上,104,2017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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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柯超元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代 表 人 范光群(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涉訟輔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上訴人代表人范光群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後,被上訴人代表人嗣變更為范光群,惟兩 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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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