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全字第95號
抗 告 人 興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志郎(董事)住同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本院106年度全字第95號裁定,提起抗
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張 瑜 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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