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葉繼元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間考績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3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
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