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986號
TPEV,106,北補,986,2017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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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86號
原   告 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億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阿甘全球國際有限公司林駿凱間請求遷讓
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821,837 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附表
┌────────┬─────┬───┬────┬──────┐
│建物門牌    │ 單  價 │ 面積 │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        │(元/㎡) │(㎡)│    │      │
├────────┼─────┼───┼────┼──────┤
│臺北市大同區南京│ 31,400 │9.96 │ 全部 │268,553   │
│西路64巷22-2號 │     │   │    │      │
├────────┼─────┼───┼────┼──────┤
│臺北市大同區南京│ 31,400 │20.52 │ 全部 │553,284   │
│西路64巷22-3 號 │     │   │    │      │
└────────┴─────┴───┴────┴──────┘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821,837 元(計算式:268,553+553,284
          =821,837)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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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阿甘全球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