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86號
原 告 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億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阿甘全球國際有限公司、林駿凱間請求遷讓
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821,837 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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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門牌 │ 單 價 │ 面積 │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 │(元/㎡) │(㎡)│ │ │
├────────┼─────┼───┼────┼──────┤
│臺北市大同區南京│ 31,400 │9.96 │ 全部 │268,553 │
│西路64巷22-2號 │ │ │ │ │
├────────┼─────┼───┼────┼──────┤
│臺北市大同區南京│ 31,400 │20.52 │ 全部 │553,284 │
│西路64巷22-3 號 │ │ │ │ │
└────────┴─────┴───┴────┴──────┘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821,837 元(計算式:268,553+553,284
=821,837)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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