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1259號
TPEV,106,北補,1259,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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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劉奕祁 
      李婉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動力活動企劃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9,8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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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動力活動企劃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