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1230號
TPEV,106,北補,1230,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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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蔡中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盟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捌
佰肆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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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