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1193號
TPEV,106,北補,1193,201712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93號
原   告 李成林
被   告 永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1/1頁


參考資料
永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