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79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訴訟代理人 黄文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ANDARI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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