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78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訴訟代理人 黃文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SUPRIHATIN SOIRAN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肆仟貳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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