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1169號
TPEV,106,北補,1169,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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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69號
原   告 林清泓
上列原告林清泓因與被告陳致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伍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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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