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69號
原 告 林清泓
上列原告林清泓因與被告陳致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伍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