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9252號
TPEV,106,北簡,9252,20171205,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北簡字第925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詩婷
      楊維軒
被   告 王維蓮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北簡字第925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2月5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富美
  書記官 劉英芬
  通 譯 何曉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壹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第七個月至第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款契約書第10 條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 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在原告銀行設有存款帳戶,被告於民國104 年10月1日,經由原告網路銀行之方式向原告申辦線上信用 貸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系統會由被告所提供之最新有 效電話,發送OTP(One Time Password,一種動態密碼裝置 ,透過裝置離線演算產生一次性的限時密碼)簡訊認證,通 過認證後,被告方能進行確認借款契約之內容,兩造已成立 線上借款契約,原告並已依約於同年10月2日將40萬元撥入 被告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詎被告嗣未依約清 償,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付,爰依借貸契 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交易明細 查詢表、存放款利率查詢表、存戶開戶申請書、網路銀行申 請資料等件為證。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 院審酌,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劉英芬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
合 計 3,31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