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8360號
TPEV,106,北簡,8360,2017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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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360號
上 訴 人 董煥功
上列上訴人董煥功與被上訴人林聲華孟繁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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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