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8243號
TPEV,106,北簡,8243,20171221,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2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譚徽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裕鵬福展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 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 年12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6 年1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為憑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1/1頁


參考資料
福展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