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8243號
TPEV,106,北簡,8243,2017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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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243號
上 訴 人
原   告 譚徽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裕鵬福展交通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
北簡字第824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 年11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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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展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