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4605號
TPEV,106,北簡,4605,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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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605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法定代理人 王英偉
訴訟代理人 林美珠
      杜家駒律師
      徐豪駿律師
被   告 台灣特色產業文創聚落促進學會
法定代理人 黃洛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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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