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6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健南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力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
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
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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