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15826號
原 告 單佩琪
訴訟代理人 郭岱庭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壹諾廣告行銷有限公
司(下稱壹諾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壹諾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9,660元,應繳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