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661號
原 告 郭泰濂
訴訟代理人 吳志旭律師
上列原告郭泰濂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魏憶龍律師
(即賴見強之遺產管理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伍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