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487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張逢進
法定代理人 張明輝
張貴生
張銘仁
張景順
張文生
張福全
張清波
被 告 張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
22日所為之補費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祭祀公業張逢進之法定代理人應增列張貴生、張銘仁、張景順、張文生、張福全及張清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祭祀公業張逢進之法定代理人經查有張明輝、張貴生 、張銘仁、張景順、張文生、張福全及張清波共7 人,惟本 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